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公安部、交通部2004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门指出,对于二轴车辆车身和货物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并予以纠正。
公安交管部门对虽然没有出现以上五种情况但装载货物重量超过行驶证核载重量30%以上的,要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当日已被处罚或卸载并且与出示的相关凭证所记录的卸载后重量相一致的车辆,不得重复给予处罚或卸载。
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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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形式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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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重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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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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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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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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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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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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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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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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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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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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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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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的总重不得超过主车的总重。
2、除驱动轴外,上述图示中的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轮胎,其总重限值减少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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